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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
1、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,一般而言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特殊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。
2、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0%-30%。扣除比例0%。烟草企业的,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扣除比例15%。
3、营业)收入的5‰。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4、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5、广告费和业务费可以扣除的比例为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化妆品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扣除的比例为30%,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。